伟德国际victor1946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结合我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影响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新生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其他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效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影响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缴纳各项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认定注册有效。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院系注册;若缓、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所在院系将其名单报学校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学制为三年,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或推后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得超出基本学制两年。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作延长修业年限处理,延长的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制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参加考试(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养成教育、公益劳动、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班干部、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校及院系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无故不上课的按实际缺课课时计旷课。缺课时数达到某门课程学期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应予以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期限在1天内由班主任审批;2至7天由所在院系书记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7天以上由院系书记和教务处、学工处共同审批后,报教务、学工分管院长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者,以旷课论处。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课时总量的三分之一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要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学工处审批同意后,由组织者书面告知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并由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 实习生的考勤,根据《伟德国际victor1946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的,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考察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了解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事实经过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处理。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试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收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均规定相应学分,并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学生应当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其培养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原则上,理论教学每18学时为1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科研训练、养成教育、公益劳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分(具体学分折算方法见《伟德国际victor1946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学生应在修业期间内选修不少于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笔记、作业、实验报告、考勤等)综合评定,一般各占60%和40%。各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测试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证明,体育教研室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转修体育保健课或参加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养成教育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态度、纪律(出勤)、活动表现和效果由学工处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缓考、旷考
(一)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院系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已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在成绩表上注明“缓考”字样。学生可申请参加后续相同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据实记载,视同正考成绩。
(二)无故缺考、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旷考”课程一律不得补考,经教育表现好者,可给予重修。
第三十六条 补考、重修、免修
(一)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补考,补考成绩达60分(含)以上方为合格,取得学分。补考合格的在登记成绩时一律记为“合格”。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含自行放弃补考)且未受到纪律处理者,须申请重修。选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计学分,可以改修其他课程。
(二)重修学生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后单独编班或插班重修或自修,不允许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即同一上课时间修读正常课程和重修课程)。重修课程学习的所有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一致。通过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三)学生可于开课第一周内,书面申请免修并提供有关证据,由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免修课程的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退伍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实习期间入伍,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并在成绩表上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或“作弊”课程一律不得补考,经教育表现好者,可给予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某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两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三天内完成成绩系统录入,并打印该课程的成绩记录表。纸质成绩记录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存查。学生成绩一经录入成绩系统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应及时上网查阅自己的课程成绩,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及时向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提出书面查卷申请,经院系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院系(部)组织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各院系(部)应于规定学制的每学年末,核定实际开设的课程门数和相应的学分数,对学生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和累计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区别不同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修完规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者,可参与各类评奖,优先推荐参加“专转本”“专接本”考试和境内外研修;
(二)凡未达到培养计划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三分之二者,或经补考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所在院系内部通报,给予学业预警,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凡未达到培养计划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或经补考一学期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所在院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作留级处理。
四)凡未达到培养计划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或经补考一学期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所在院系初审报教务处复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入学确定专业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一年级在校学生,学习满一学期且综合测评成绩全部合格,自主自愿的;
(二)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招生录取期间学生与家长共同要求的;
(三)入学后因某种疾病,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进校后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四)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五)中外合作办学类与其他类专业互转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应由转入、转出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转入院系考核通过,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已经及格,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四十五条 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并说明理由,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学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办理,学校将对转学情况进行为期五日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的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四十八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应以学年为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累计超过二年(四学期)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
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亦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且不受理其复学申请。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
第九章 退 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修业时间累计超过5年而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八)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在籍的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达到规定学分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换发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放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缴清在校期间的一切费用,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证等关键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二者的复印件、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开具的信息变更证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会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未能解除纪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按程序解除处分,由所在院系将相关毕业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需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核实,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伟德国际victor1946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