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科研开发处发布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开发处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否则不予受理。科研开发处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联系电话:58096833; 联系人:朱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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