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victor1946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南旅院委﹝2014﹞13号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苏公发〔2003〕36号)及省旅游局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及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其中,在职副厅级干部(院级领导)、处级干部(副院级领导)、副处级干部(各部门正职)、省管离(退)休干部,均为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登记备案人员”。
第二条学院组织人事处履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职责。包括审验出国(境)请假申请、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承办相关审批手续、加强安全保密教育、登记或集中保管出国(境)证件。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见附件),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登记备案人员审批程序:
1、在职副厅级领导干部(院级领导)因私出国(境)的,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由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核验并送局党组书记审签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处级(学院副院级)、副处级干部(部门正职)因私出国(境)的,须经学院党委负责人同意后,由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报局党组书记审批;
3、省管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经院党委负责人和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核验并出具意见,报局党组书记审批。
(二)其他工作人员审批程序:
科级(部门副职)及以下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获准因私出国(境)的,应向公安机关申办相关证件,申领并填写各种证件办理申请表。
第五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持用符合其真实身份的相关证件,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出国(境)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
第六条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教育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回国,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七条工作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自觉及时填报《因私出国(境)护照或往来通行证登记表》,并交学院组织人事处。经批准临时出国(境)返回后十天内,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须及时将证件交由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现已持有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通行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应主动将证件交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八条凡不按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擅自滞留国(境)外的,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伟德国际victor1946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
附件1: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doc
附件2:因私出国(境)护照往来通行证登记表.doc
附件3:非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